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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发
[1998]24号)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为基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目标管理,与院的改革和发展及科研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我院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四条 院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工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根据上级纪委、院党委关于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上级和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重大问题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五)领导院党委、纪委做好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第六条 院党委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
研究、安排好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落实好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对上级和院党委批办的重要信访件,要排除阻力和干扰,积极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五)抓好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廉洁自律的教育工作;检查分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和贯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其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处(室、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做好院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对上级批办的重要信访件,要积极配合、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教育和督促本部门成员遵纪守法,保持廉洁,对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院纪委报告。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本部门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党委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纳入院领导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纪委负责。考核结果要作为院党委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院党委给予表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院党委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向院党委和院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所负责的部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院党委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应分别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院党委和院纪委分别负责对院党委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院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向院党委和省直纪工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院人事处负责;纪律处分由院纪委负责。
第十三条 院党委成员违反廉政法规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由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和报告;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廉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院党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直接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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